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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日期: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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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工信部《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是全国首个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主持制定的化工园区认定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我院作为全国唯一的以化工行业规划为主业的第三方规划咨询机构,有幸全程参与了文件的编制过程。文件中的一些重大原则,也已经用来指导各省的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的正式出台,必将使得全国化工园区的认定和管理有章可循,化工园区的规范发展、绿色发展指日可待,化工园区将成为我国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平台和支撑。


 

 


 

       ​附件: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化工园区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等文件要求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构成,以发展石化和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园区。包括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或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以及各类开发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

       ​第三条    化工园区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负责认定。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化工园区应明确职责清晰、权责相宜的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并按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第六条    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利用、综合防灾减灾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要求。

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地质条件恶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化工园区应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保障化工园区的发展空间。

       ​第七条    化工园区应编制产业规划和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石化和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石化和化工产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消防救援、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以及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有关要求。

       ​第九条    化工园区应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等公用工程。

       ​第十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需要建设跨企业输送化学品、蒸汽和污水等的公共管廊,并配套建设照明、防碰撞、消防应急等设施。

       ​第十一条    化工园区应配备专业化工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配套管网,实现化工园区内生产废水的100%纳管收集、集中处理和稳定达标排放。应结合当地的气候和实际情况建设污水管网,原则上明管设置、压力排放,对纳管废水要进行在线监测监控和阀门控制。

       ​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应具备危险废物100%收集的能力,并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

       ​第十三条    化工园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原材料及产品运输风险评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化工园区要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完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鼓励有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化工园区应建立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要求的体系、预案及平台。

       ​第十六条    化工园区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七条    鼓励化工园区基于已建的安全、环境风险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覆盖整个化工园区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化工园区应当进行功能分区、合理布局,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 园区发展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要遵循产业链上下游协同、耦合发展的原则,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使用高效节能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动工艺革新、技术升级,推进副产物区内资源化综合利用,实现园区内产业的集约集聚、循环高效、能源梯级利用最大化。

       ​第二十条    鼓励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采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如5G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等),提升园区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建设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全面整合化工园区信息化资源,运用多种手段建设智慧化工园区,提高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提升园区综合管控水平。

       ​第二十一条    化工园区和园区内企业要按照本质安全的要求,建立HSE体系和责任关怀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对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分类和标识,定期开展培训,践行责任关怀,持续改善健康、安全和环境质量,按照要求主动向社会公开园区相关信息,提高周边地区群众满意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基本要求,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化工园区认定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